「政府採購法」之公告金額及小額採購金額自112年1月1日起調整

 工程會考量物價波動幅度、提升採購效率、照顧特定族群(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權益及參酌國際標準,自112年1月1日起將公告金額調高至150萬元、小額採購金額調整為15萬元,也強調不論採購金額多寡,機關均應依法辦理。

政府採購法為兼顧採購公開與效率之立法目的,就不同採購金額級距,訂有寬嚴不同之採購程序要求,其中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原則應以公開方式辦理;至於未達公告金額,得採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工程會表示,政府採購法自88年5月施行以來,物價已有相當漲幅,例如營造工程物價指數(CCI)成長約99%,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成長約26%,經常性薪資指數成長約31%,爰以近年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決標金額占總決標金額之比率為加權指數,調高公告金額為150萬元,與其他國家比較介於各國之間,亦屬合理。另依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3項規定,小額採購之金額,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爰同步調整為15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