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0條規定,對於機關委託專業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已有明確之規定,其採總包價法,係訂約廠商於契約原約定之明確範圍內(例如項目、數量、期程、責任)完成履約事項後,機關依約定之契約價金總額給付,不應於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約定檢附支用明細並予檢核,例如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工作人員薪資、人月使用情形及短少時應扣款等相關內容,以符公平原則。
二、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其修正理由載明係為降低個案採購契約不完整或未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之情形;工程會依上開規定授權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其中以總包價法計價者,並無應查核工作人員薪資、人月使用情形機關方得給付契約價金或核銷之相關內容。
三、綜上,機關採總包價法計費者,除部分項目因工作範圍及內容,有另視實際履約情形計算服務費用,且已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中預為載明者外,不應要求廠商繳回節餘款及檢附所有單證,工程會93年4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300132120號函及111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100036841號函(均公開於工程會網站)併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