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檢送「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完工開放使用作業指引」

一、媒體曾披露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未驗收即先行使用致生爭議。經檢討釐清公共工程開放使用與驗收程序,於法規 面均有完整規定,應係執行面未落實所致。

二、公共工程開放使用,係工程完成後,依工程設置目的供大眾使用,其屬管理機關與使用者之外部關係,且涉及公共安全,應符合目的事業法規規定,並確認具備使用性;至 於政府採購之驗收或部分驗收,屬機關與廠商之契約關 係,目的係確認廠商履約成果是否與契約約定相符,釐清 機關與廠商權利義務。基此,機關辦理公共工程開放使用作業,涉及管理機關與民眾之外部關係及工程主辦機關與廠商間之內部契約關係,應兼顧公共安全及採購目的之達成,爰訂定本指引供各機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