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檢送「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請納入辦理勞務採購之參考依據

一、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請協助轉行各直轄市議會、縣(市) 議會及各鄉(鎮、市、區)公所。

二、有關派駐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機關如需承攬人僱用 替代人力,承攬人得與職務代理勞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 各機關可參考本部(改制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4月 12日勞動2字第0910017954號令略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 工,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現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申請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其原有之工作 時,該替代人力之工作因係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職務代 理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 雇主得與其簽訂定期契約。

三、復為維護派駐勞工權益,各機關於辦理勞務採購時,如有規劃編列派駐勞工之年終獎金費用為契約價金之一部分,宜列為核實支給項目,並請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3條有關年終獎金約定之內容,與廠商約定相關計算方式、給與條件及標準等,俾利廠商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