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前決標之在建 公共工程,訂有物價指數調整者,已支付之預付款得參酌 民法情事變更原則,合意納入物價指數調整。

一、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前決標之在建公共工程,訂有物價指數調整者,已支付之預付款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原則,合意納入物價指數調整。

二、鑑於實務上,偶有廠商為避免已支付之預付款無法納入物價調整而不予申領,致失去預付款之本意,有礙工程之推動。為免此類情事發生,工程會將修正工程類採購契約範本,刪除已支付預付款不予調整之內容及物價調整計算公式中預付款參數,以發揮預付款之功能。另於契約範本修正公布前,機關得於招標時,依前述原則,先行調整個案契約草案,將預付款納入物價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