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教育部臺教秘(二)字第1040166185號函

 教育部函告:以獨資商號名義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如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縱因已變更商號名稱或負責人,其通知及刊登對象為該商號,不擴及其負責人,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原函(如附件),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