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標協商執行作業程序

 一、 符合政府採購法採購案請依規定辦理最有利標協商作業,且辨明最有利標與準用最有利標作業程序差異。
二、 最有利標以不訂底價或議價為原則,非適用政府採購法案件,因採購判斷或案件性質,訂定底價及議價較有利於學校,於招標文件將價格(不以價格項目為限)列為得協商項目並載明訂定底價,議價則按本校採購辦法金額級距規定會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