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相關注意事項如說明。
- 日期 : 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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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鑒於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41條第2項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其回復期限與廠商後續備標作業需時有關,工程會以110年7月14日工程企字第1100100329號令修正發布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修正機關釋疑之期限,並明確規定機關釋疑逾期時應為之處置,使廠商有足夠作業時間。
二、為落實上開保障廠商備標作業需時之意旨,機關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除應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外,並應注意回復時效,及早回復廠商,使廠商有更充裕之備標作業時間。此外,機關就廠商請求釋疑逾越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不予受理時,應立即回復廠商,以避免廠商對剩餘等標期產生誤解或致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