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修正旨揭兩範本第7項,係配合112年6月14日總統華總 一義字第11200050511號令修正人口販運防制法第41條規 定,行政院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爰增列犯人口販運罪為 有罪判決確定者,不能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 相關聲明內容。
二、另參酌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年1月25日原民社字第 1110004537號函建議意見(詳附件),一併配合修正「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第10項,增列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之相關法規。
三、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 (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