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修正「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 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災後復建工程 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媒體服務採購契 約範本」、「社會福利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勞動派遣 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 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 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二、檢送修正內容對照表,並同步公開於工程會網站。修正重點係增訂廠商內部揭弊者保護制度。 

三、另檢附工程會訂定「採購機關處理廠商人員揭弊作業流程圖」,請參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