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工程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二、配合勞動部112年7月20日勞動關2字第1120143108號函修正發布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之修正情形,修正旨揭契約範本。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工程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