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四條:

教育或研究機關進口教育研究用品申請免稅,依下列規定程序辦理:
一、中央三級、地方二級以上及國立之各級教育或研究機關逕向進口地海關申請。
二、前款規定以外之各級教育或研究機關,應分別報請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進口地海關申請。
 
依前項規定申請免稅進口教育研究用品,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進口教育研究用品免稅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進口教育研究用品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
 
 
 
第九條:
教育或研究機關應按年設置免稅進口教育研究用品專簿 (格式如附件三),於免稅進口之教育研究用品放行之翌日起一週內詳細記載。
 
前項專簿應保存十年,供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海關隨時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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