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

1.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5年5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500145150號函辦理。

2.「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其最新電子檔登載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手冊及範例)。